第十五条 具体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具体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具体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承诺表的修改
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
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平,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后结果不得低于磋商前具体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平。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双方可每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议题。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3]
附件二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3]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德铭 董事长 林中森[4]
附件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双方同意,关于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中的服务提供者(注19),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服务提供者,指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注20)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二、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该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其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注21)
(二)在该方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该方从事与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相同的商业经营持续三年以上(注22),其中:
从事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的一方服务提供者,应已在该方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的一方银行机构,应在该方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的一方证券期货公司,应在该方获得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一方保险公司,应在该方获得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2.在该方缴纳所得税;
3.在该方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为享有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优惠待遇,应按下列规定向该方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供文件、资料,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一)一方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
1.注册登记证明副本;
2.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税证明副本;
3.最近三年或五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或其副本;
5.其他证明提供服务性质和范围的文件或其副本;
6.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按本附件第三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符合本附件规定,向其核发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五、一方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另一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服务时,应向另一方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及申请所涉服务部门规定的文件、资料。
六、已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服务提供者可按本附件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以享有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优惠待遇。
(注19)仅适用于拟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注20)不包括在一方登记的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和其他非法人机构。
(注21)就台湾方面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包括:(1)法人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的设置人;(3)医疗机构设置的特定目的公司。
(注22)就台湾方面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注21规定的医疗机构应符合此项规定。[5]
2协议意义
编辑
第一,为两岸之间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下放审批权限及为市场准入提供便利等等。《协议》还规定双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这些都为两岸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有助于加速两岸服务业融合、互补,共同提升两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台湾,2012年服务业占其GDP的比重约72%,就业人口比重也长期保持近60%,是台湾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在大陆,2012年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约45%,“十二五”规划已将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服务业发展空间广阔。《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相互开放市场,大陆拥有广阔的市场资源,台湾拥有先进的服务管理水平,两岸服务业的相互开放有利于优势互补、共享商机,共同提升国际竞争力,是一件互利双赢的好事。
第三,有助于扩大两岸民众的受惠面。从ECFA早期收获实施情况判断,《协议》不仅有利于两岸业者受益,也有助于民众享受更多便利优质的服务。ECFA早期收获优惠措施仅涉及20个服务行业,但自2010年10月实施以来,台湾已有226家企业或机构受惠,大陆也有82个赴台投资案件获得批准。《协议》将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开放市场,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优惠和便利,无疑将进一步扩大两岸民众的受惠面,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台湾政坛与民间的质疑如下:
第一,两岸市场规模差距极大,且政治体制有别,此协议可能严重冲击,甚至引入带有政治企图的中国大陆企业攻占台湾服务业(特别是资本额较小的美容美发业、仓储、汽车租赁与汽车维修、印刷出版、餐饮、洗衣、旅行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但马英九政府从协议沟通、谈判到签署,始终未适当公开讯息,纳入台湾民间以及产业界的讨论意见,而采“先签后公布”的形式。例如东吴大学郭振鹤教授指出,“一般服务业是偏向劳力密集,金融业是偏向资本密集,应以独立协议或合并方式来处理。现在统统夹带在一起,会让人有图利特定企业或走向政治统一的疑虑。”
第二,此协议可能造成中国大陆管理人员借此协议合法来台工作与居留,时间可超过世界贸易组织待遇(无限期展延)。合法来台居留的中国大陆管理人员无需负担公民义务即可享有各项公共服务与基础建设,特别是不经六个月等待期即可加保的超国民全民健保,并且他们为移居台湾所作的投资,于台湾累积经济资本、提升服务业技术方面,贡献不大,却可能为台湾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以及政治、主权方面的冲击。 台大经济系郑秀玲教授认为,双方谈判结果严重不对等,中国基于其国家发展需要及对台政治战略,谈判具强烈目的性。如中方需要台湾人才、技术的产业(例如医院),即开放台湾独资进入;不需要或台湾较有竞争力的产业,则设下重重投资限制。台湾方面,不仅弱势民生产业被要求对中开放,且攸关台湾民主自由和个人隐私的产业(例如电信服务、广告业),以及有国家安全疑虑的产业(如快递运送、海陆空交通运输、地质探勘)也必须开放;在双方都开放的项目上,中国以开放模式的差异充分享受谈判成果。
台湾政坛与民间支持的如下:
但是,台湾仍有政界和民间商业人士持正面看法。他们主张,两岸服务业贸易协议对台湾实则有利,因中国大陆开放给台湾的产业项目均高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开放程度,并且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与企业主来台,有助于增加台湾的就业机会、改善台湾劳工的劳动条件、处境以及待遇,增加台湾服务业的良性竞争。而允许台湾企业登陆部署中国大陆的服务产业,则打开自由贸易的机会之窗[4]。例如晶华酒店董事长潘思亮于2013年6月28日说,他认为政策开放一定是利多于弊,而日本过去作法封闭,台湾不应该步上日本的后尘,而要开放一点,“不要怕这怕那,一起把饼做大。”